罪數認定不同,但刑度並未增加,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刑事訴訟上所謂「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係指禁止第二審法院諭知較原審判決更重之刑,主要從「刑」方面整體觀察有無增加被告實質上之不利益(如第二審法院諭知原審所無之法律效果、提高相同刑罰種類之刑度、增加被告實質負擔之易刑處分或諭知保安處分或延長其期間等)。至於發現真實乃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正確地適用法律亦為法官憲法上之義務,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能優位於法治國原則,亦不能妨害發現真實與正確適用法律。準此,關於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原則上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是若在基礎犯罪事實無擴張或縮減前提下,其犯罪不論在法律上被評價為數罪、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倘第一審誤想像競合犯為數罪,第二審以其適用法則不當予以撤銷時,其改判之刑度只要不逾第一審誤認為數罪之應執行刑或若不符合定應執行刑之其中一部或全部刑期相加總合,即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3790 號判決)